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
總則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關心視障者及弱勢族群之相關資源,積極爭取視障者及弱勢族群之合法權益、促進其福利;並建立其獨立人格、增進社會參與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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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全國視障者服務資訊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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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應視障者及其家庭之需要;推廣視障者家庭教育,支持提昇其家庭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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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視障者及弱勢族群相關法規與政策之訂定與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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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促政府積極推動有關視障者及弱勢族群就學、就醫、經濟安全、福利服務、就業、無障礙環境及權益保障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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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促政府積極培育視障教育與服務所需之師資、專業人員,以提昇教育與服務之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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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從事視障者相關福利之研究發展,參與相關服務人員之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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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務。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 二 章 |
會員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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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會員:凡中華民國國籍之視障者家長或監護人,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邀納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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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榮譽會員:年滿二十歲,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邀納會費後,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為團體者,應推派一人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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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久會員:凡中華民國國籍之視障者家長或監護人,年滿二十歲,加入本會滿五年以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一次繳納永久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
第 八 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第 九 條 |
本會榮譽會員得享有建議權及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之權利。但榮譽會員無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等四權。 |
第 十 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一條 |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拖欠會費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二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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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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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三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十四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 三 章 |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五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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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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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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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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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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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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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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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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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七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八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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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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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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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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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免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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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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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九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副理事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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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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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核年度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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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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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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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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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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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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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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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
會議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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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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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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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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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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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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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 三十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通訊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上述之理事會與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之形式舉行。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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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會費:個人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新台幣五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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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年會費:個人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新台幣五千元。具低收入戶證明之個人會員得免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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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久會費:新台幣三千元,基本會員於加入滿五年,經理事會通過後一次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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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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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員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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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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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及其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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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 六 章 |
附則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0年4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註:報經內政部100年6月15日,台內社字第1000110792號函准予備查。